处理结果:王洪钟被开除党籍、行政开除。2015年12月,王洪钟因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。
犯罪事实:2001年至2013年间,王洪钟利用职务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96万余元。2010年至2012年在担任门头沟区区长期间,王洪钟违反规定拆除门头沟区体育场,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。
简历:王洪钟,男,1965年2月出生,汉族,北京市人,中共党员。曾任北京市房山区委常委、良乡地区工委书记,房山区副区长、良乡工业区管委会主任,房山旅游集团党委书记、董事长,密云县委副书记、副县长、县长、县委书记,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、副主任,门头沟区委副书记、门头沟区政府党组书记、副区长、区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