处理结果:2013年9月,金俊杰被给予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。2013年11月,法院以受贿罪,判处金俊杰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;违法所得人民币116万元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犯罪事实:金俊杰在任期间,在酒店投资、房产开发项目的政策处理、容积率调整,工程结算等方面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,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6万元。
简历:金俊杰,男,1957年11月生,汉族,浙江宁海人,大学文化,197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1975年6月参加工作,历任宁海县力洋镇党委书记,力洋区委副书记、区长,县委组织部副部长,县长助理;象山县组织部长、县委副书记、县长;宁波市水利局党委书记、局长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、局长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