处理结果:2015年5月8日,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黎平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,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;2015年11月,黎平受到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。
犯罪事实:黎平利用职务便利,在项目扶持、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,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46.3022万元。
简历:黎平,男,汉族,1956年8月出生。1978年考入贵州工学院,1982年毕业后在安龙县水电局任技术干部。1987年6月调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政策研究室任科员,1989年5月任办公室主任科员,1991年4月任办公室副主任,1996年11月任水土保持处处长,2000年12月任贵州省水利厅副厅长、党组成员,2003年6月任副厅长兼省水文水资源局局长,2007年2月任省水利厅厅长、党组书记。




